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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有關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請假出國之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發佈者 : 紀人事主任
一、 依教育部112年5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44039號書函辦理。
二、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2年5月1日起解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年3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及111年10月3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103號函已無從適用。爰有關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年11月8日局考字第0910036018號書函相關規定辦理;至其餘人員部分,回歸各該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本市各級市立學校教職員工非因公出國請假程序,回歸各服務學校差勤管理流程辦理,由各校通盤考量本權責准駁(本局111年12月9日中市教人字第1110109584號函諒達);至私立學校部分,請各校秉權責辦理。
四、 檢附前開教育部書函及人事總處109年3月17日及111年10月3日函影本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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