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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112年5月25日生效,請查照。

發佈者 : 紀人事主任
一、 依據行政院民國112年5月25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68411號函辦理。
二、 檢附前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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