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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前往港澳,請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發佈者 : 紀人事主任
一、 依據大陸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陸港字第1120500561號函辦理;本府110年1月11日府授人考字第1090320688號函諒達。
二、 鑒於港澳情勢變化,請提醒所屬人員前往港澳應依旨揭注意事項辦理,並請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該會官網首頁下方「快捷服務」列點選「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以利必要時及時提供協處。赴港澳期間倘遇緊急事項,可撥打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或澳門辦事處(駐地名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24小時急難救助電話(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852-6143-9012;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853-6687-2557)尋求協助。
三、 檢附「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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