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進階搜尋

【轉知助學金事宜】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事宜

作者 : 盧建宏 發佈日期 : 2024-04-25 發佈者 : 盧註冊組長
說明:
一、 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13年4月22日賑基字第1131130087號函辦理。
二、 為協助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該會設置助學金申請辦法。
三、 旨揭辦法略述如下:
(一) 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3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二) 申請期限:第一(上)學期:每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第第二(下)學期:每年2月10日至3月10日。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三) 申請資格: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院校、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四) 申請方式:合於前述申請資格之受災家庭在學子女,填具申請表乙份(一人填一表);由學校彙總後連同下列文件寄交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1、 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乙份。
2、 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境清寒貧苦者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已列入政府中低收入兒少扶助之證明。
3、 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4、 在學證明乙份。
5、 印領清冊。
6、 切結書。
(五) 核發金額:大專院校:每名新臺幣15,000元。高中、高職及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10,000元。國中(小)學:每名新臺幣5,000元。
四、 符合上述申請辦法相關規定者,請依辦法第五點申請方式備妥相關證明文件,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寄交該會申請(免備文,地址:23143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5樓)。申請辦法及表單請參閱該會網址:https://www.tf4dr.org/。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