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者 :
楊衛生組長
說明:
一.模範兒童:各班級選出(校內模範兒童)1名,(校外模範兒童)1名
二.健康兒童:各班選出 1 名健康兒童,再由護理師選出各年級代表 1 名。
三.請於1/16(二)前完成填報。
四.依據臺中市政府模範兒童選拔辦法:
(一)目的:臺中市政府為鼓勵學生奮發向上、敦品勵學、培養健全人格、鍛鍊強健體魄,透過選拔之方式,
從而培養篤實踐履及民主素質之優秀兒童,發揮見賢思齊之影響,以激發兒童向善及榮譽感,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選拔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且同年段不得重複當選。
1.各學習領域表現優良,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無不良紀錄,堪為同學表率。
2.熱心公益、樂於助人。
3. 孝順父母、友愛兄弟姊妹者。
4. 尊師敬長,律己助人,普受同學好評者。
5. 有特殊優良表現。
(三)選拔方式:
1.由各班依選拔資格遴選出模範兒童兩名(校外與校內模範兒童)。
2.級任老師繕寫推薦書(優良事蹟)送交學生事務處審核並請校長核章後留校備查。
3.附上112年度校內校外(市府)模範兒童名單供參考。
(四)模範生與健康兒童拍照時間:113年1月18日(四)上午8:00
五.表揚方式:
(一)校外模範兒童由臺中市政府發給獎狀及獎品,並另行公開表揚;校內模範兒童由本校家長會提供獎牌(盃),於全校朝會公開頒發。
(二)學校將模範兒童與校長合照,展示於校園,以資鼓勵
六.健康兒童需符合下列要點:
(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身體質量指數(BMI)在正常範圍內。
(二)兩眼裸眼視力零點九以上。
(三)牙齒無齲齒或已治療狀況。
(四)其他具有良好學習態度、人際關係或心理健康狀況者。
(五)如有需要健康資料可向健康中心護理師申請,勿請健康中心挑選各班之健康兒童!
一.模範兒童:各班級選出(校內模範兒童)1名,(校外模範兒童)1名
二.健康兒童:各班選出 1 名健康兒童,再由護理師選出各年級代表 1 名。
三.請於1/16(二)前完成填報。
四.依據臺中市政府模範兒童選拔辦法:
(一)目的:臺中市政府為鼓勵學生奮發向上、敦品勵學、培養健全人格、鍛鍊強健體魄,透過選拔之方式,
從而培養篤實踐履及民主素質之優秀兒童,發揮見賢思齊之影響,以激發兒童向善及榮譽感,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選拔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且同年段不得重複當選。
1.各學習領域表現優良,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無不良紀錄,堪為同學表率。
2.熱心公益、樂於助人。
3. 孝順父母、友愛兄弟姊妹者。
4. 尊師敬長,律己助人,普受同學好評者。
5. 有特殊優良表現。
(三)選拔方式:
1.由各班依選拔資格遴選出模範兒童兩名(校外與校內模範兒童)。
2.級任老師繕寫推薦書(優良事蹟)送交學生事務處審核並請校長核章後留校備查。
3.附上112年度校內校外(市府)模範兒童名單供參考。
(四)模範生與健康兒童拍照時間:113年1月18日(四)上午8:00
五.表揚方式:
(一)校外模範兒童由臺中市政府發給獎狀及獎品,並另行公開表揚;校內模範兒童由本校家長會提供獎牌(盃),於全校朝會公開頒發。
(二)學校將模範兒童與校長合照,展示於校園,以資鼓勵
六.健康兒童需符合下列要點:
(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身體質量指數(BMI)在正常範圍內。
(二)兩眼裸眼視力零點九以上。
(三)牙齒無齲齒或已治療狀況。
(四)其他具有良好學習態度、人際關係或心理健康狀況者。
(五)如有需要健康資料可向健康中心護理師申請,勿請健康中心挑選各班之健康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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