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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大陸委員會製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1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6-01-13 發佈者 : 紀人事主任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5年1月8日總處培字第1150010102號及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15年1月2日陸法字第1140401553號函辦理,並檢附前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 人事總處前以114年10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40022175號函(本府114年11月6日府授人考字第1140321743號函諒達)轉陸委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並請各機關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例如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勞工、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等),於其到任時提供任職切結書、或初任、調任需要簽署表件時,併同提供赴陸規定相關宣導資料,要求當事人一併簽署,以保障其權益。
三、 為利對該等人員宣導旨揭精進措施新制及公務員赴陸港澳重要提醒事項,經陸委會洽商人事總處意見,製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供各機關參考運用,請就貴機關(構)、學校適用對象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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